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网络文化协会(英文名:Sichuan Association of Cyber Culture)。
第二条 本协会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文化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四川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本协会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行业社会责任和服务精神,促进交流、沟通和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致力于推动全省网络文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委网信办”)。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于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监督会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指导会员自我管理和行业发展。
(二)协助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评议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约的行为。搭建沟通平台,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三)开展本行业情况调查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战略、对策建议。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实施行业标准和规范,开展行业相关资质审核、鉴定工作。
(四)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促进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和推广,不断提高本行业人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开展有益于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的活动,促进网络文化产品的创作与生产,提供更多更好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
(六)开展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运营服务和网络舆情监控、处置、专家咨询、分析研判、信息服务等网络舆情业务。
(七)促进会员、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互联网新业态新应用向世界宣传四川,宣传中国。
(八)发挥中介作用,整合各界资源,搭建 “孵化”平台,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技术信息、管理营销、创业创新、人才培训、职称评定、品牌推广、投融资、法律税务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九)运营协会网站,依法依规编辑出版相关电子出版物和编印协会主办的刊物。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吸收少量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文化及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的,并依法获得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等;
(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或网络文化相关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十一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符合第十条第(一)、(二)、(三)款的相关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
符合第十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协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覆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将按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网络文化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和同行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章程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19日 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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