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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被人匿名诋毁,平台责任几何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20-08-13 17:25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网络名誉侵权平台责任

“避风港”规则

●概述

生活中,有人发现自己在某个网站上遭到了他人匿名的网络诽谤和谩骂,已经达到了极大影响其声誉的地步,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可以起诉网站平台吗?明年生效施行的民法典对规范平台责任的“避风港”规则新增了规定,这些新增规定是出于怎样的现实发展需要呢?网络侵权处理机制会因此发生变化吗?

●案例

大学教授丁先生发现有匿名用户在某知名问答社区网站上对其进行恶意中伤及诽谤,丁先生认为这些不实言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其向该网站平台的运营者发送了要求删除相应侵权内容的律师函,二十天后平台仍未删除诽谤内容,侵权内容的浏览量已达10万以上,丁先生遂再次发律师函要求平台删除,然而三天后平台只删除了部分诽谤内容。丁先生遂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平台在收到诉讼材料后才删除了剩余的诽谤内容。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置侵权内容,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诽谤内容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专家说法

黎桥(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网络侵权处理机制将迎新变化

和前述案例一样,当发现自己在网络平台上被人匿名诋毁,大部分人往往会先向平台发出投诉通知并提出删帖的诉求,希望平台尽快删除侵权信息源,以减少自身名誉的损害。如果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了相应的侵权信息,即使该侵权后来被证实成立,平台也不用为删帖前的侵权事实担责。但是如果平台迟迟未删帖,很多被侵权人会选择寻求法律的救济手段,起诉平台要求其删帖并承担责任;如果法院认定平台未删帖是不合法的或者删帖是不及时的,那么平台应该对由此给被侵权人带来的损害扩大部分与发布该侵权内容的平台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定网络平台在收到侵权投诉通知后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平台责任时依据的是法律中的“避风港”规则。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利益,做到既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又能促进信息的高效流动与传播,我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著作领域建立了俗称“避风港”规则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机制。之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将“避风港”的“通知—删除”规则从行政条例上升到了立法的层次,适用范围更是从著作权扩大到了所有民事权益。

而今年颁布的民法典又以四个独立却成体系条文将“避风港”规则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民法典在本质上依然延续了先前立法对于“避风港”规则的坚守,但其吸取了网络平台履行“避风港”义务和法院司法裁判的经验和反馈,增加了一些细节性的补充规定,这将使以“避风港”规则为基础的网络侵权处理机制运行得更加清晰、流畅、高效。在民法典的相关新增内容中,最大的突破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这意味着必要措施的多元化,这将与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日新月异的发展相适配。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的新增内容明确了不仅用户有权因错误通知受偿,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也享有此项权利,该条款明确了权利人因错误通知将面对的追责,将使权利人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将要发出的侵权通知,使“避风港”规则的运行更加稳定。

(记者 陈慧娟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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